某市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工作人员抽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中心工作、重点项目等重要工作任务快速推进,规范完善“统一领导、专班负责”的重点项目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抽调人员,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重点项目等重要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组建重点项目工作组(指挥部),并抽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集中办公,且被抽调出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抽调
第三条 抽调原则
1. 统一建库。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建立全市重点项目人员储备库,按不低于市属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15%(四舍五入)比例储备,范围为领导班子部分成员、非领导职务干部、后备干部等。
2. 从严审批。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职责内的工作事项由各单位负责完成,涉及全市性、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单一部门无法完成的,由抽调单位形成重要工作及专班人员方案,报分管市级领导审核并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抽调。
3. 精简高效。坚持“硬抽人、抽硬人”,重点项目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人员储备库中遴选抽调,从严控制抽调规模,不得影响被抽调单位正常工作,同一人员不得重复抽调。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抽调:
1. 新录用(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录用(聘用)单位未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新录用(聘用)到乡镇工作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定向培养、录用(聘用)未满协议服务年限的。
2. 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无法正常工作的人员。
3. 驻村扶贫工作队员。
4. 与拟抽调单位主要领导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
第五条 抽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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