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政府协商效能
更好发挥政府协商效能政府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将政府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共同明确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并提出要扎实推进政府协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
深入探究政府协商的内容特点、发展现状以及完善路径,进而充分发挥政府协商的显著政治优势,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政府协商是以行政系统作为组织主体开展协商活动的协商民主形式。
在这种协商形式中,政府与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平等对话、讨论的方式,协作解决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事宜。
政府协商是协商民主在行政领域的实现形式,是政府与社会各方面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
例如,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协商机制,实现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又如,政府在执行公共服务、民生建设等具体行政事务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与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公众进行沟通协商等。
从保障民主和服务民生的角度看,政府协商能够有效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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