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管理体系要有标准规范可依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要有标准规范可依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民生建设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依据民生领域的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等,对民生保障质量水平进行评估、监督、考核。

  完善民生建设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民生政策、民生投入和服务供给切实管用,其中重要的是完善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并以此校准民生保障制度方向,对供给主体、服务过程给予监督管理,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反馈,这是推动民生领域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高效化的关键环节。

  民生服务领域覆盖全人群、全周期、全方位,从托底线、救急难的兜底保障服务到均等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再到满足美好生活新期待的普惠性服务,层次多样、范围广泛、项目众多。

  这就要求服务标准也是多层次、体系化。

  目前,我国民生建设领域在标准分类上主要包括各民生事项的设施建设标准、要素配套标准、服务流程和管理标准等,分级上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

  标准化建设程度是民生领域发展成熟度的标志,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相对完善且动态调整。

  总体上看,从“十二五”时期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提出服务标准,到“十三五”时期提出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再到“十四五”时期明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x年版和202x年版),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相对健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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