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讨发言

2024-12-30 39.39KB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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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讨发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管党治党规律
的深刻把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了总则,为
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近年来,各级充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矛盾问题和薄弱环节。下面,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思考和看法。
一、当前存在的矛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思想认识仍有偏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
汗”,还是组织处理,主责都应在于各级党组织,但在落实过程中,一些党组织仍片面认为践
行“四种形态”完全是纪委的职责,让纪委唱“独角戏”,没能落实本该自身承担的责任,主
动开展咬耳扯袖、约谈提醒不经常,最终“不查都说没问题,一查问题一大堆”;少数党员领
导干部缺乏“一岗双责”责任担当,说不明白落实“主体责任”的落点抓手是什么,拉不出来
本级组织在践行“四种形态”上的“履职工单”,完善不了本部门、本系统制约权力运行的制
度体系,从而导致乱象丛生。
(二)操作机制简单机械。有的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误读误判成简单的比例关系,习
惯于按照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比例来剪裁违纪违法事实,乐于在“第一种形态”上
做“加法”,有意在“第二、三种形态”上做“减法”,刻意在“第四种形态”上做“除
法”,不动纪、少动纪、不移送,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部门责任缺力,该坚持的不
坚持、该发现的没发现、该纠治的没纠治、该问责的没问责,从而陷入“本级查相安无事,上
级查问题一堆”的怪圈之中。
(三)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的政策界限该如何把握,党纪处分
和组织处理措施如何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何相互转换等环节,前还缺乏明
规定循,各单位使准不一致,基在实践中缺乏制式参照、以把握准,落实
措施上难免和主观性影响了监督执纪的效和权威性
二、对“四种形态”内涵的理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其核心在于“毖后、治
救人”。各级党组织和纪机关深入学习了习近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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