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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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前言
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内容的规定,包括从轻、减轻、
免除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同时违背多项纪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
等情况共十一条。所谓“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在党组织或党员行
为满足条例分则条款,业已构成违纪的前提下,继续判断相关主体的行
为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会对最终承担的党纪处分产生影响的情形,
进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处理的条款。一方面,作为“总则”的第三章,本
章所规定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分则每一条款的“共同条款”,是对所有
纪律处分规则“提取公因式”的结果。另一方面,本章虽名为“纪律处
分运用规则”,但纪律处分真正的“基础运用规则”仍是传统的三段论
逻辑。本章实际上是根据具体分则条款,运用三段论逻辑对主体行为进
行了初步定性之后才会运用的规则。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的整个“分
则”部分其实都是“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一个明显的对比是,我国
《刑法》第四章为“刑罚的具体运用”,内容同样是犯罪从轻、减轻、
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以及累犯、自首、立功条款等。但该章
首条即《刑法》第六十一条为“量刑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对于
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一、从轻、减轻、免除处分的适用条件
在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中,从轻、减轻、免除处分的适用条件是非
常重要的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相关规定,当党员的行为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考虑从轻、减
轻甚至免除处分。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的问题;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
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
发生;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其他立功表现。
这些条件的设置,旨在鼓励党员在违纪后能够主动错误积极
措施或消除违纪行为来的面影响。从轻、减轻、免除处分
是对党员个人的一种宽大处理,是对党组织内部纪律设的一
进。通过方式,可以多的党员在面对问题时于担当,
于面对自错误,从而形成良的党内氛围
、从重、加重处分的适用条件
从轻、减轻、免除处分相对应,从重、加重处分是纪律处分运
用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条例》的规定,当党员的行为具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不上交
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违纪受处分后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
纪处分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从重、加重处分的设定,体现了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
些明知故犯、屡教的党员,必须给予更严厉的处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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